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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規(guī)來了!消防不過關?房東、租客一起罰

[ 浙江 ]    
2021
12-01
09:36

近日,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《關于修改〈浙江省消防條例〉的決定(草案)》,修改后的《浙江省消防條例》即日起正式施行。

此次修改,新增條款17處,刪除條款6處,涉及修改條文達到50處,是一次較為全面的修改。

來看看,新條例有哪些新變化?


明確鄉(xiāng)鎮(zhèn)、街道對沿街商鋪的安全管理職責

新修改的《條例》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按照政府規(guī)定的職責調查火災事故,查清火災基本事實、成因和事故責任的工作職責,為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提供了法規(guī)依據(jù)。

浙江近年來沿街商鋪等經(jīng)營場所“小火亡人”突出,《條例》明確了鄉(xiāng)鎮(zhèn)(街道)加強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經(jīng)營場所的用火、用電、用氣安全管理,推進“三合一”(即住宿與生產(chǎn)儲存經(jīng)營合用)場所消防安全治理的工作職責,要求重點管控。


電動車車主亂停車也要罰款

修改后的《條例》在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、充電場所等方面做出細化規(guī)定,對充電室內(nèi)場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技術和管理要求,規(guī)定室內(nèi)場所未設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充電設施的,管理單位應當制止。

這個管理單位不僅包括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等單位,還有住宅小區(qū)管理責任人,以及住宅小區(qū)以外居住人數(shù)較多的出租戶。

據(jù)《條例》,管理單位未制止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在不符合規(guī)定要求的室內(nèi)場所充電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管理單位改正,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

而如果電動車車主亂停、充電的話,也要受罰?!稐l例》指出,在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樓梯間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(qū)域停放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,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、電動摩托車充電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,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。


明確了房東和租客的消防安全責任

修改后的《規(guī)定》對出租房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做了消防安全責任規(guī)定。

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,出租人是單位的,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,出租人是個人的,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
現(xiàn)在,一些房東為了多收租金,把房子隔成“群租房”,新《條例》規(guī)定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(jīng)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建筑物、場所的使用性質;確需改變的,應當向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。如果沒重新申請消防驗收的,由住房城鄉(xiāng)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(chǎn)停業(yè),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未重新備案的,責令限期改正,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
還有些租客當起二房東,把租來的房子改頭換面后再出租,新《條例》實施后,這種行為將受到處罰。

據(jù)《條例》規(guī)定: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,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,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。


來源:都市快報  

作者:記者 楊麗 通訊員 邵琦  

編輯:蔡少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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