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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后索要千元“好處費”,稱不給就刷機!警方回應引爭議

[ 國內(nèi) ]    
2023
12-05
17:09

近日,一男子撿到大學生手機后索要千元的事件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。

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學生在餐館用餐時,手機落在取餐處,后被一名男子拿走。男子稱,若要拿回手機,女生需向其支付2000元。

12月4日,手機失主張同學稱,男子已把她拉黑,目前派出所正幫助溝通聯(lián)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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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撿到女大學生手機后向其索要千元

還稱不給就刷機

11月19日晚,張同學一行3人到安徽合肥某自助餐館用餐,期間張同學發(fā)現(xiàn)手機不見了。幾人久尋未果,遂選擇報警求助。民警趕到現(xiàn)場后,調(diào)取了餐館監(jiān)控。視頻顯示,張同學將手機遺落在了取餐處,后來,手機被一名30歲左右,戴眼鏡的男子撿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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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當時挺開心的,以為手機馬上就可以找回來了?!?1月22日,張同學在警方的幫助下,與監(jiān)控視頻中的男子耿某取得了聯(lián)系。但讓張同學沒有想到的是,對方提出了兩個讓她難以接受的方案:

一是,張同學支付2000元錢,耿某將手機還回來;

二是,耿某支付給張同學2000元錢,“買”下手機。

張同學介紹,她的手機是一部蘋果13,才用了不到1年的時間,買時花費了6000余元,而且手機里存有很多重要資料,還有過世家人的照片。

“我還是個學生,沒有那么多錢?!睆埻瑢W反復請求男子歸還手機,但男子堅持要價2000元,其間甚至威脅如果不給錢就刷機。

僵持之下,男子終于松口,答應在2000元的基礎上減少500元?!八屛页?000元,另外500元,他給餐館要?!睆埻瑢W說,為了保住手機里的資料,拿回手機,她便答應了耿某的要求。

12月1日,張同學從1000余元的生活費中拿出500元轉給了耿某,耿某答應將手機郵寄回合肥?!八o我發(fā)了快遞單號,就讓我再轉他500元錢,我說發(fā)貨后把剩余的500元錢轉過去,結果他就把快遞取消了,我再聯(lián)系他,他只回復了一個字‘滾’。”張同學稱,后來,耿某將之前收到的500元錢退給了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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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回應:

無權強制歸還,建議向法院起訴

據(jù)極目新聞,12月2日下午,當事餐館人員告訴記者,耿某此前確實聯(lián)系過餐館,提出了幾百元好處費的要求,但因為老板不在,工作人員未答應其要求。

記者聯(lián)系耿某,其稱目前還沒有刷機。準備如何解決此事?耿某未作回應。

隨后,記者聯(lián)系張同學報警的轄區(qū)派出所,接線人員表示,警方無權強制要求耿某將手機歸還,建議張同學走司法程序,向法院起訴耿某。


網(wǎng)友熱議:無恥之徒

對于耿某如此無賴的行徑,不少網(wǎng)友感到氣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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撿到手機后索要好處費

警察為何管不了?

據(jù)@棗莊網(wǎng)警 發(fā)布的一篇文章稱,手機遺失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。

手機遺失就像自己身上的錢掉到了地上一樣,撿到了不歸還屬于道德有問題,找到之后拒不歸還,數(shù)額較大才會涉嫌犯罪。

但是,由于手機和錢不一樣,有明顯的屬主標簽,因此,手機只要不是撿拾者故意不想還,幾乎都是可以找到失主的。

對于故意不想還的,《刑法》也做了規(guī)定:將他人代為保管的物品或遺失物、遺忘物據(jù)為己有,討要后拒不歸還的,屬于侵占罪。

但是,侵占罪是自訴案件,也就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,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,同時,侵占罪的立案標準一般為5000~10000元左右。


律師說法:

男子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

12月3日的《新聞夜線》欄目中,上海市律師協(xié)會行政法業(yè)務研究委員會主任曹竹平表示,現(xiàn)在男子索要2000元,威脅刪除對失主極為重要的照片,這是一種惡害相告,使失主內(nèi)心產(chǎn)生了恐懼,所以這種行為已然是一種敲詐勒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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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竹平稱,公安機關對于這種情形,應當根據(jù)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追訴的標準,追究該男子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。本案中,公安機關聲稱自己無權強制要求歸還沒有依據(jù),實質(zhì)上是一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。

此外,《民法典》第316條還規(guī)定,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,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
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,手機的所有人是張同學,如果耿某拒不歸還,屬于侵占他人財物,張同學可以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,民事起訴耿某返還手機。

“男子提出要買下這部手機,這個要求也不合理。因為這部手機本來就是該女學生的個人財產(chǎn),該男子不能強行要求購買?!备督ǚQ,男子威脅要刷機,如果真的這么做,那么該行為就涉嫌破壞他人財物,同時也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個人隱私權和信息權。


媒體評論

女大學生的遭遇,讓很多人共情。因為手機已不單單承載通信功能,還涉及個人隱私和財產(chǎn)安全,而且誰也不敢保證一輩子不丟東西,不會碰到這種“獅子大開口”的拾得人。遇到這種情況,除了走訴訟途徑,還能怎么要回手機?

首先,男子是否有歸還手機的義務?答案是肯定的。

民法典規(guī)定,拾得遺失物,應當返還權利人。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,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??梢姡暗萌藢⑹暗梦锓颠€權利人的法律義務是明確的,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空間。

拾得人的義務,并不止于歸還,他還有對拾得物妥善保管的義務。民法典第316條規(guī)定,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,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

新聞報道援引當事女生說法,稱男子曾威脅“不給錢就刷機”。如果男子真的這么干了,他可能會為此追悔莫及。

其次,男子是否有索要報酬的權利?

關于拾得人的“報酬請求權”,在早年立法環(huán)節(jié)曾有過探討和爭論,因與中華民族拾金不昧傳統(tǒng)美德有沖突,立法對此未做規(guī)定。

不過,對于拾得人的權益,民法典也做了必要保護。民法典規(guī)定,“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,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”。

這就是說,如果拾得人為保管遺失物有支出,權利人應支付相關費用.但需要明確的是,這部分“必要費用”是對拾得人的補償,而與“報酬請求權”無關。撿一部手機索要2000元,注定得不到法律支持。

此外,拒不歸還手機面臨哪些法律風險?

男子拒不歸還手機,一旦因刷機等行為造成手機損壞或者個人信息泄露,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
按照刑法規(guī)定,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(shù)額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侵占罪定罪處罰。雖然因為手機價值達不到侵占罪立案標準(一般為2萬元),男子不會面臨刑事風險,但刑法上述規(guī)定,卻是對撿到遺忘物拒不歸還行為的嚴厲否定。

更值得探討的是,在這種糾紛中,警方可不可以有所作為?

要明確的是,當?shù)亍懊窬療o權強制要求男子歸還手機”說法是對的。如果男子執(zhí)意不歸還,警方不能對其人身和財產(chǎn)采取強制措施。但“無權強制”并不意味著什么也不能做。

據(jù)報道,男子以“不給錢就刷機”相威脅索要高額報酬,近乎敲詐,似已超出民事糾紛范疇。

丟手機女孩的財產(chǎn)、個人信息、隱私等多重合法權益面臨風險。此時,是坐等風險成為現(xiàn)實,還是主動有所作為,選擇不言自明。

男子之所以提出無理要求,可能只是出于對法律的無知,警方通過講解法律,讓他意識到無理要求的不妥和風險,是警務前移、化解矛盾的必要舉措。這些工作做好了,女孩可以盡快拿回手機,男子也可以規(guī)避多重法律風險。

而這一事件,女孩拿回手機的快慢,一定程度上也考驗法律的有效性。我們希望,這個過程能快點、更快點。


來源:綜合極目新聞、《新聞夜線》、錦州警方、棗莊網(wǎng)警、新聞坊、新京報、網(wǎng)友評論等  

作者:  

編輯:蔡少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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