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訂婚強奸案”男方獲刑3年!此前曾傳“騙婚”,法院:不屬實
據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融媒體中心官方微信號“和陽高”消息,12月25日,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強奸案,被告人席某某因犯強奸罪,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。
隨后,相關消息沖上微博熱搜第一,引發(fā)廣泛關注。
法院披露案件詳情
“騙婚”等傳言均不屬實
經法院審理查明,2023年1月30日,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。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。5月2日下午,在陽高縣某小區(qū)的房屋內,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,強行與被害人發(fā)生了性關系。被害人于當晚打電話報警。
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,于5月5日對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。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,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,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。
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,強行與被害人發(fā)生性關系,該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,構成強奸罪,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。
經相關部門查證,被告人與被害人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。雙方的訂婚行為屬于民間習俗,不是法定登記結婚。此前網絡傳播的“騙婚”“以告強奸進行敲詐”“訂婚發(fā)生關系后第4天,女孩控告強奸”“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”“被害人有過婚姻史”“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”等傳言,均系不實信息。請大家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環(huán)境,尊重個人隱私,維護公民合法權益。
開庭40多分鐘宣判
男方“當庭就提出上訴”
據華商報大風新聞,被告人母親甄女士告訴記者,當天“從開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多分鐘”,“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對婚前性行為,比如說女方問我兒子,我兒子說‘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’,人家說‘強暴我閨女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’,當時我兒子就‘嗯’了一句,就說我兒子承認了。”甄女士說,對方提出的證據中包含當時女方右手手臂上的淤青。
甄女士的兒子和女方回婚房時的監(jiān)控視頻截圖
甄女士明確表示:“我兒子不接受判決,法官問他時他當庭就提出上訴?!?/strong>
“從法官今天上午宣讀,總體我們聽下來全部采納的是女方說法。”
甄女士表示,他們委托的兩位律師今天都在外地參加庭審,沒來到宣判現(xiàn)場。“殷清利律師在云南參加開庭,12月21日下午,法院突然通知說今天要宣判,律師都趕不過來。我們的律師11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26條意見,但法庭都沒有采納。”律師殷清利向記者證實,11月28日他介入辯護,共提交26份申請、1份撤訴意見,合計3萬余字。
此前報道:
訂婚第4天女孩報案
男方稱女方收10萬彩禮還要房本加名
甄女士介紹,5月1日,在中間人見證下,27歲兒子和24歲女子舉行訂婚宴,男方給了女孩一半彩禮10萬元(迎娶時付另一半)和一枚7.2克金戒指,她和丈夫還有兒子共同在字據上摁了手印,承諾結婚一年后,面積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。
訂婚當日,兩位準新人的簽字摁手印簽訂的訂婚收彩禮協(xié)議顯示,如結婚前男方反悔,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款女方不予返還;如結婚前女方有反悔,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必須返還男方。
5月2日,按照當地風俗,女方舉行回門宴。當日下午,兩位準新人回到婚房發(fā)生關系。
“女方當天讓我兒子馬上回家要房本,加上她的名字,把后面迎娶時要給的另外10萬元彩禮給她。當時我們沒有那么多錢,房本也不在手跟前,她就鬧情緒,告我兒子強奸?!闭缗亢吐蓭煖贤ǖ弥?,案發(fā)當天,兒子和女孩在婚房里發(fā)生關系后,女孩還洗了澡。
甄女士告訴記者,當日準丈母娘找準女婿談話并錄音,要求必須房產證上加名并補上剩下10萬元彩禮。
訂婚第4天,也就是5月4日,女孩向陽高縣警方報案稱被小伙強暴。
甄女士說:“5月4號,我在縣公安局當著民警的面寫了保證書,承諾給她加名。5月5號家人拿回來房本,但女方說晚了,說不珍惜她?!?/p>
5月5日,甄女士的兒子涉嫌強奸被警方從婚房帶走立案調查,后被刑拘,6月26日被起訴到陽高縣法院,8月24日開庭。
審判長就席某某強奸案答記者問
? 記者:近期網絡傳播的 “訂婚強奸案”,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依據是什么?
審判長:被告人席某某強奸一案,在網絡上被傳播為“以告強奸進行敲詐”“訂婚強奸案”等。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視,堅持以事實為根據、以法律為準繩,嚴把事實關、證據關、程序關、法律適用關,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。經法院審理查明,2023年1月30日,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開始談戀愛。交往期間,雙方口頭約定訂婚彩禮18.8萬元。5月1日,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,當日交付彩禮10萬元和7.2克戒指。同時,席某某及其父母書面承諾,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。
5月2日中午,被害人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。飯后,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陽高縣某小區(qū)某樓14層的房內,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(fā)生性關系,遭到被害人拒絕,被害人稱等結婚后再說。之后,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,強行與被害人發(fā)生了性關系。事后,被害人情緒激動,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,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“救命”,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。這期間,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機,直到回家途中,被害人母親打來電話,被告人才將手機歸還被害人。當晚,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。
經偵查人員對被害人身體檢查,被害人左右大臂、右手腕均有淤青;對現(xiàn)場進行勘查,發(fā)現(xiàn)臥室的窗簾被拉下掉落,客廳的窗簾有被燒過的痕跡。偵查人員也調取了小區(qū)監(jiān)控錄像,該錄像顯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后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(fā)現(xiàn)場14層房內。
偵查人員對被害人進行詢問,被害人稱其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,曾明確向席某某表示過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。被害人母親也證實,事后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了。法院認為,雙方系戀愛關系,雖已按民間習俗訂婚,但并未登記結婚,席某某違背被害人的意志,強行與被害人發(fā)生性關系,其行為構成強奸罪。
法院審理還查明,事發(fā)后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被告人、被害人的婚姻,與被告人親屬積極溝通,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,同時表示為了減輕被告人家庭的經濟壓力,部分彩禮可以后補,但雙方協(xié)商未果。法院認為,雖然事后雙方有協(xié)商的情節(jié),但不影響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。
? 記者:請解讀法律對強奸罪是怎么規(guī)定的?
審判長: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,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(fā)生性關系的行為。強奸罪屬性質惡劣的刑事犯罪,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及性自由權,使婦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嚴重摧殘,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婦女死亡、傷殘的后果,因此,強奸罪是刑法重點懲治的犯罪之一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條規(guī)定,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同時還規(guī)定若干從重處罰的情形。本案中,法院充分考慮雙方確系戀愛關系,且在被害人報警后,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,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,據此,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,對席某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,故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。
? 記者:本案中的訂婚行為與法定登記結婚行為有什么區(qū)別?
審判長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(guī)定,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;符合規(guī)定的,予以登記,發(fā)給結婚證;完成結婚登記,即確立婚姻關系。由此可見,結婚登記是確立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的基礎。本案中,盡管雙方當事人的訂婚行為屬于當地民間習俗,并在訂婚時交付彩禮,但訂婚不是法定的登記結婚,雙方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,不承擔夫妻之間的義務。
? 記者:本案給社會大眾的啟示和教育有哪些?
審判長:國家大力倡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優(yōu)秀傳統(tǒng)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設。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在交往和戀愛中,雙方應當遵循平等友善、相互尊重的原則。本案中,席某某與被害人未辦理結婚登記,他們之間不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。因此,不能以夫妻身份評價席某某對被害人實施的行為。本案告誡社會大眾,法定結婚登記是確立夫妻關系的唯一途徑,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婚姻;違背婦女意志,強行與婦女發(fā)生性關系的行為,即構成強奸罪,應受到法律的懲處。本案的審判,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鮮明態(tài)度和堅定立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