開車搭同學去考試出車禍,遭索賠59萬!法院判決亮了
考試“搭子”相約開車赴考,不慎車禍,一人傷重,開車的同學該負全責嗎?
近日,廣東珠海香洲法院審結(jié)珠海首例“好意同乘”車禍致傷案,1月7日,話題#3同學租車出車禍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#沖上微博熱搜,引發(fā)關(guān)注。
租車去考試遇事故
搭車同學索要賠償
小汪、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,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。因考點在校外,路程稍遠,三個考試“搭子”便盤算著租輛車,駕車前去考場。
考試當天,小汪開著合租來的車,“兜”上小陳和小史,向目的地進發(fā)??绍囕v開出沒多遠,因小汪駕駛不慎,車輛猛地撞上電燈柱,造成車內(nèi)三人受傷,車輛和電燈柱亦受損。
小陳傷重,當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。入院診斷小陳重型顱腦損傷、顱骨多發(fā)骨折、蛛網(wǎng)膜下腔出血、右側(cè)視神經(jīng)管骨折、胸部損傷,還伴隨有多器官功能障礙等。出院后,小陳輾轉(zhuǎn)珠海、廣州兩地三家醫(yī)院繼續(xù)治療,累計住院98天,花費醫(yī)療費共計41.94萬余元。經(jīng)鑒定,小陳手術(shù)治療后,顱腦及右眼兩處構(gòu)成十級傷殘。
小陳認為,本次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嚴重人身財產(chǎn)損害,交警部門出具《道路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,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,小汪應向其賠付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?shù)裙灿?9.26萬余元。
好心辦壞事
被辜負的好意
面對小陳的索賠,小汪滿腹委屈。三人本是同學,因為關(guān)系好,為了方便,才想著租車一同赴考。“哥仨兒”高高興興出門,也沒料想會出車禍。
自己當免費司機載同學,實屬好意,又不存在有意報復、陷害等情形,自己也已墊付了部分醫(yī)療費用,要自己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,于理不合。
更何況小陳傷勢重,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。事故當天,小陳坐在后排,一上車就自顧自玩手機,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,才遭受重傷。
誰該為意外“買單”?
法院認定“好意同乘”
香洲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,相約一起租車外出考試,共同負擔租車費用,對外與租車公司形成有償服務(wù)的合同關(guān)系,但對內(nèi),被告小汪駕駛車輛系基于三人之間的友情,無償履行該事務(wù),并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任何費用,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,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,應當認定駕駛?cè)吮桓嫘⊥襞c搭乘人原告小陳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(guān)系。
《道路事故認定書》雖然認定被告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,但該責任認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,行為人的過錯程度,需結(jié)合案件實際情況,依據(jù)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。
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陳受傷一事上,固然存在過錯,但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,原告小陳訴請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及權(quán)利義務(wù)相一致原則,根據(jù)民法典規(guī)定,應當減輕被告小汪的賠償責任。
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,酌情減輕其40%的賠償責任。
經(jīng)核算,原告小陳因案涉人身損傷產(chǎn)生的各項損失合計54.69萬余元,扣除保險已理賠和被告小汪已墊付的部分,被告小汪還需賠付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?shù)?8.71萬余元。
一審判決后,雙方均未上訴,小汪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(wù)。
法官釋法
“好意同乘”是指駕駛?cè)嘶谏埔饣ブ蛴亚閹椭?,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?!昂靡馔恕弊鳛橐环N不以營利為目的,好意施惠的情誼行為,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值得提倡和鼓勵?!昂靡馔恕敝邪l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引發(fā)糾紛在現(xiàn)實生活較為常見。
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(guī)定,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該條規(guī)定明確了“好意同乘”的責任承擔,為好意駕駛?cè)诉m當減輕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(jù)。
小汪與同學之間的互幫互助、團結(jié)友愛,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直觀體現(xiàn),值得提倡。
但無償幫助并非免責的理由,駕駛?cè)藢Υ畛巳说纳敭a(chǎn)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(wù),在駕駛?cè)讨袘獙徤髯⒁猓Wo好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,別讓好事成悲劇。
杭州小伙騎車載同事回家
同事車禍死亡小伙賠上百萬
據(jù)橙柿互動報道,杭州也有過這類似的“好意同乘”案例——小楊與小陳是關(guān)系不錯的同事,然而小陳的一次好心搭載,卻令小楊不幸身亡,小陳也被小楊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賠180萬元。
2020年6月18日,因公司業(yè)務(wù)繁忙,小陳和小楊加班到才很晚下班。當時天下著雨,很難打車,小陳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電動自行車載小楊回家。小楊聽后一口答應,兩人便同乘一輛電動自行車離開公司。
小陳騎車行至某路口時,由于路面顛簸、雨天濕滑,車輛行駛過程中,小楊一時沒有抓穩(wěn)從后座摔下,頭部著地受傷。小陳立馬下車撥打120,將小楊送往醫(yī)院。可經(jīng)過兩天兩夜的搶救,小楊還是因傷勢過重死亡。交警認定,事故根本原因是小陳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(guī)定載人,負事故全部責任,小楊不負事故責任。
小楊家屬起訴:要小陳賠償醫(yī)藥費、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80余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:小陳善意同意小楊搭乘其電動自行車,行為符合好意施惠。但小陳駕車時仍負有高度安全注意義務(wù),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好車輛,不能因免費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、健康于不顧。小陳違反了“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”的規(guī)定,應承擔小楊賠償責任。而小楊乘坐電動自行車時未佩戴頭盔、未抓牢扶好,也有一定過錯。法院酌定由小陳承擔80%的賠償責任,判決小陳賠償134.5萬元。
法官認為,對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損失,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。施惠方存在過錯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,法律也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。但好意施惠關(guān)系中的施惠人亦應盡到注意義務(wù),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(guī),不能因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、健康于不顧。
搭把手拍照致骨折
浙江西湖律師事務(wù)所的張澤誠律師表示:除好意同乘類案件外,生活中其實還有許多同類型的“好意施惠”案件。如果“好心人”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時,法院可能會酌情減少損害賠償責任。
年近七十的符大伯與周大伯原系同事關(guān)系,兩人與原單位幾名同事相約到海南三亞聚會。期間,符大伯站在一塊礁石上拍完照后,因擔心其布鞋鞋底易滑,請周大伯幫忙扶一把。周大伯伸手幫扶過程中,聽到骨頭“咔嚓”一響!符大伯左手骨折了。受傷的符大伯把好心的周大伯告上湖南一法院,堅決要求賠償。
法院審理認為,周大伯受符大伯的請求幫助攙扶,行為屬于好意施惠。而周大伯僅在具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時,才對損害結(jié)果承擔責任。本案中,周大伯對于符大伯受傷,并不存在過失或故意,攙扶行為并無不當,不應對符大伯的受傷結(jié)果承擔侵權(quán)責任。但符大伯對自身身體狀況,及礁石周圍環(huán)境的危險性,應有所認知和預見。其明知存在風險仍然攀爬拍照,自身存在過錯,應自行承擔損害后果。
法院判決:駁回符大伯要求賠償?shù)脑V訟請求,不予支持。
法官說,幫助攙扶行為屬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為,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,無需對承擔賠償責任。本案判決周大伯不擔責,有助于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,弘揚中華民族傳統(tǒng)美德。
張澤誠律師認為:不可否認,好意同乘、好意施惠本意都是一種善意行為。但好心如果辦了壞事,承擔責任卻成了法院裁判的必選項。他提醒說,無償幫忙并非免責事由,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風險意識,對他人的生命、健康、財產(chǎn)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義務(wù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