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湘湖公證百問

更新時間:2017-10-31 15:30:13    內容來源:

  網友:辦理曾用名公證要哪些材料?

  湘湖公證處:當事人因留學、移民、商務等需要,在出示某些文件時出現曾用名,相關部門要求出具曾用名公證書。辦理曾用名公證時,首先當事人需為蕭山戶口,然后需要帶上本人身份證、戶口本,其中戶口本上曾用名一欄須有注明,若未注明曾用名,則需要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,證明當事人的曾用名。

  網友:《民法總則》實施后相關公證規(guī)定的變化?

  湘湖公證處:《民法總則》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,各公證機構在業(yè)務工作中注意新法相關規(guī)定的變化,準確適用新法的規(guī)定。要嚴格按照司法部修訂后的公證書格式和通知文件。

  比如:定式公證書一到六式,即委托、聲明、贈與、受贈、遺囑、保證統一將民通55條改為民總143條;第十二式法定監(jiān)護,適用法條改為民總第27條;法人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,應當根據《民法總則》第六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注意根據公司注冊信息和章程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權限。

作者:  通訊員:編輯:韓晨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