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錢借給“熟悉”的陌生人 后續(xù)該如何維權?
案例:
這天,小李收到汪某添加微信好友的申請,其自稱是小李的朋友張某介紹,于是小李便通過了汪某的好友申請。經(jīng)過一段時間的微信聊天,汪某向小李借款500元,小李覺得金額不大,便通過微信轉賬給了汪某。此后,汪某頻頻以急需為由,向小李借款,前前后后共50多筆,合計67000元。這時小李感覺不對,遂要求汪某過來見個面,但汪某屢屢借口推托,最后不再回復小李微信。
在此期間,兩人從未見過面,小李既沒有對方的身份信息,也沒有對方的聯(lián)系電話或家庭住址,甚至不確定對方的真實姓名,小李通過向張某了解亦無果。那么,小李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?浙江志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林子對此作出了解答。
律師說法:
律師查閱了小李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,發(fā)現(xiàn)汪某向小李借款有以下幾種接收借款的途徑:直接通過微信轉賬至汪某微信賬號;根據(jù)汪某指示通過微信轉賬至張某微信賬號;根據(jù)汪某指示通過支付寶轉賬至一陌生支付寶賬號;根據(jù)汪某指示通過微信轉賬至張某支付寶賬號。根據(jù)小李與汪某的聊天內容可見,案涉轉賬金額均有汪某微信確認借款的意思表示。
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(guī)定了電子數(shù)據(jù)屬于證據(jù)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(jù)的若干規(guī)定》第14條進一步明確了手機短信、電子郵件、即時通信、通訊群組等網(wǎng)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均屬于“電子數(shù)據(jù)”。小李提供的微信記錄完整,內容明確,結合各筆轉賬記錄,可以證明小李與該微信賬號主體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,且小李已經(jīng)依約提供借款款項。
那么問題來了,小李該如何確定并查詢該微信賬號主體呢?
小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,確定該微信賬號是否系汪某實名登記的微信賬號:打開微信——我——支付——錢包——賬單——點擊對應的付款記錄——點擊申請轉賬電子憑證——提交申請——輸入對方姓名并提交——回到微信聊天界面——點擊微信支付通知——點擊詳情——下載轉賬電子憑證。
根據(jù)轉賬電子憑證顯示,收款方微信號對應的姓名確為汪某。確定姓名后,小李如何查詢汪某的實名認證信息呢?一般來說,程序如下:向管轄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——由律師持調查令至騰訊總部調取該微信號的實名認證信息——到相關派出所憑身份證號調取對應戶籍信息——提起訴訟。
律師提醒,訴訟中,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(jù)提交的情形越來越多。對于微信聊天記錄,一要保存原始記錄,二應當提前確定該微信號是否系對方實名登記的微信賬號,否則該微信證據(jù)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風險。